一、類別與名額: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97年公費留學考試類別及名額如下:
(一)一般公費留學八十四名。
(二)清寒優秀公費留學八名。
(三)原住民公費留學八名,增額錄取指定學門二名。
(四)身心障礙公費留學五名。
前項各款報考人僅得擇一類別報名。報考第(一)款類別者之各學門、名額等詳見附表一之編號101至174號;報考第(二)款至第(四)款類別者依附表一之編號101至174號學門擇一報考,錄取名額方式悉依各該類別考生注意事項辦理。
二、公費期限:
(一) |
凡前往歐洲國家(英國及以英文授課之歐洲國家除外)、日本留學者,公費期間最長為4年。 |
(二) |
凡前往美國、英國、以英文授課之歐洲國家、東南亞國家、紐西蘭、澳大利亞、斐濟、加拿大、獨立國家國協、中東國家,公費期間最長為3年 。 |
(三) |
在國外公費留學期間內,取得碩士學位後90日內,未取得博士課程入學許可時,即視同公費留學期滿,應即返國服務;取得博士學位後,即視同公費留學期滿,應於獲頒學位日起90日內返國服務。
前第(一)款及第(二)款公費留學期間屆滿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而擬繼續修讀者,應依規定辦理自費延長,並於取得博士學位後,90日內返國服務。 |
(四) |
返國服務期間同公費領取時間 。 |
三、公費支付:
| 一、學費: 一學年以美金三萬元為補助上限(三萬元以內檢據核實發給,學費匯率以繳費當日為準),不足一年者按比率計算核發,就讀未滿一學期(季),依校方規定退還學費者,其所退還之學費應繳還教育部。學費認定有疑義時,由本部審核認定之。 |
二、生活費(單位:美金): |
地區/國家 |
一般公費生 |
年支生活費 |
美 國
|
城市
|
紐約市(New York City) |
20,000 |
舊金山市(San Francisco)、芝加哥市(Chicago)、
洛杉磯市(Los Angeles含Anaheim)、
史丹佛市(Stanford)、柏克萊市(Berkeley)、
波士頓市(Boston) |
18,000 |
| 其他城市 |
17,000 |
日 本 |
城市 |
大阪府、京都府、東京都、橫濱市、福岡市、長崎市、名古屋市、廣島市、岡山市 |
20,000 |
| 其他城市 |
18,000 |
俄羅斯 |
城市 |
莫斯科市(Moscow) |
20,000 |
| 聖彼得堡市(St.Petersburg) |
18,000 |
| 其他城市 |
15,000 |
歐 洲
|
城市 |
倫敦(London)、巴黎(Paris)
奧斯陸(Oslo)、日內瓦(Geneva)
哥本哈根(Copenhagen)、蘇黎世(Zurich) |
20,000 |
| 牛津市(Oxford)、劍橋市(Cambridge) |
19,000 |
國家 |
挪威、芬蘭、瑞典、冰島、丹麥、德國、荷蘭、比利時、瑞士、盧森堡、奧地利、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國、愛爾蘭 |
18,000 |
其他歐洲國家 |
15,000 |
加拿大 |
|
17,000 |
紐 澳 |
城市 |
雪梨 (Sydney) |
18,000 |
| 墨爾本 (Melbourne) 、布里斯班 (Brisbane) |
17,000 |
| 其他城市 |
15,000 |
上述以外之其他國家及城市
|
12,000 |
註:
1. 已列城市或地區者,依已列之標準支給,未列者依各國家之標準支給。
2. 本標準奉行政院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院授主忠五字第0940003332 號函暨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院授主忠五字第0950002659 號函同意備查,嗣後如有調整,則依新調整之公費標準支給。
3. 本公費撥款作業悉依教育部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4. 身心障礙公費留學生相關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規定,依教育部身心障礙公費留學生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標準表辦理。 |
四、報考資格: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報考本獎學金: |
(一) |
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二)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碩士班在學但無學士學位或專科學歷者,得持碩士班在學證明報考),或在本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未獲博士學位(在本部核發出國留學同意函前)者。 |
(三) |
未曾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或曾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累計未滿四年,且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但錄取後僅得核予政府預算所提供之留學獎助金期限範圍內累計未滿四年之餘數。 |
前款所定我國政府留學獎助金,係指教育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政府預算所提供一年以上之留學獎助金。但軍公教等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以在職訓練性質出國進修,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不在此限。 |
五、報名方式及日期:(一律採用網路填表下載列印送交至現場報名方式)
(一) |
本公費留考一律採現場報名。(自網路填寫報名表下載列印後至現場報名,報名流程請參閱附錄一,第39頁) |
(二) |
現場報名(先取得網路填表之流水號碼,可擇北、<中、南部>任一地區報名)
1.北部地區:97年8月23日、24日、25日(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
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闈場(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位置圖如第58頁)。
2.中、南部地區:97年8月30日、31日、9月1日(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
國立臺中女中進德樓九樓(台中市自由路一段95號,位置圖如第59頁) |
(三) |
報名注意事項:
1.現場報名者,考生須親自辦理或備齊證件委託他人代辦(委託書如56頁),如因表件不全,未能完成報名手續者,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2.現場報名者所繳交之證件影本現場無法判別,須再審定者,考生得先具結(具結書如57頁),嗣後經查驗若不符報名相關規定,即予退回,不予受理。 |
六、報名應繳交書件:
(一) |
凡報考一般公費留學者應繳交下列書件(請依序以迴紋針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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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部九十七年公費留學考試報名表(請至本部公費留學考試「資訊及報名網址」報名系統填寫報名表,並於報名表上貼妥本人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光面紙】一張。另於報名表相片欄浮貼二張與前款相同之照片供製作『准考證』,非同一式者不予受理,照片背面書寫報考學門及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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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碩士班在學但無學士學位或專科學歷者,請繳碩士班在學證明)或本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交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件者,如有國外學歷查證屬實之文件,請一併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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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背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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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報名費:新台幣1,000元,現場報名者以現金於現場繳交,本項費用,包含報名費、准考證及成績單之雙掛號郵資等。凡考生合於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報名費免繳。但應於報名時繳交各該縣市政府開具九十七年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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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考生於報名後所繳交之報名費,除現場報名者所繳交之證件影本現場無法判別,經審定不符者外,一概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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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外國語文能力證明影印本(報考原住民生公費留學者,語文能力標準請依「九十七年原住民公費留學考試有關留學國語文能力之事項」辦理。),正本須於筆試成績通知錄取後,面試當日報到時繳驗。但報考音樂學門者,正本須於參加術科面試時繳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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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曾否領取政府預算提供之出國留學(進修)獎學金聲明書」正本(如第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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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寄發資料專用信封一只:採現場報名者統一由本部提供。 |
(二) |
除特別註明應繳交正本者外,所有證件請一律繳交「影印本」並由本人書明「與正本相符」後簽名蓋章,如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應負法律責任,並取消報名資格。所繳交證件(含正、影本)概不退還。 |
(三) |
其他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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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校院或教育學院(系)八十(含)學年度以後入學之畢業生,經公告錄取後向本部申請同意函時,須繳交服務期滿或償還公費或展緩服務之證明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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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醫學院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公費生報考者,須於公告錄取後向本部申請同意函時繳交服務單位同意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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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有服務義務者,經公告錄取後向本部申請同意函時,須繳交服務期滿或償還公費或展緩服務之證明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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